中国自闭症儿童教育的法律是什么?
原则上,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家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规定残疾人教育相关问题,其中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是
残疾人教育应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求,根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用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的特殊教育课程设置、教材、教育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具有适度的弹性。
保障法分类规定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形式。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征的场所和设施。
该法律第八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关教育机构拒绝接受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命令改正,依法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对特殊教育有总结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对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和智力障碍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31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贫困地区的补助金。
第43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共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共经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