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闭症儿童教育的宪法和法规是什么?
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无论是普通教育还是特殊教育,都要保护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民受到教育,不仅是市民的权利,也是市民的义务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法规都不能抵触宪法。
中国自闭症儿童教育宪法包括:
中国宪法第45条第3项规定:国家和社会有助于安排盲、聋、哑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接受教育和义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般规定比较原则,宪法精神和规定的贯彻必须在细分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保障和执行,其中也必须保护辅助政策。
中国自闭症儿童教育法规包括: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开始实施)
这一条例是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指导下,提出的特殊教育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教师待遇等各方面的细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适当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其他国务院相关法规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发展特殊教育意见的通知》,特殊教育布局主要集中在盲童教育、聋童教育、弱智教育三大类,其他精神障碍教育缺乏关注。
关于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高计划(2014-2016年)通知》与十五期间的目标相比,该通知在教育方式上要求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要求上,经济是否发达和农村和城市不再区别,要求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