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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公众号】特殊儿童康复训练;ID号:e-retrain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是我国“十三五”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性事件,是我国特殊教育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正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所言:“此次修订不仅在残疾人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且对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教育发展理念和思路的变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教育条例》最初颁布于1994年,是我国加强特殊教育法治工作的重要体现。进入“十三五”,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特殊教育事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相关法规的及时修订完善就显得十分迫切。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紧密结合国内外特殊教育发展形势,充分体现了融合教育的时代精神。
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地区就开始了随班就读的原创性“融合”探索,并得到了教育部门的肯定与认可。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就指出:“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过程中,大多数轻度弱智儿童已经进入当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这种形式有利于弱智儿童与正常儿童的交往,是在那些尚未建立弱智学校(班)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解决轻度弱智儿童入学问题的可行办法。”这也是随班就读概念在我国有关文件中的首次正式出现,表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随班就读”式的融合,无疑是一种初级的“原生态”融合,进一步走向科学化与规范化的“融合教育”,更需要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就明确提出了“普通教育优先”的融合精神,要求“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选择普通教育方式”。令人欣喜的是,随着融合教育理念的推广,其不仅改变了特殊教育的方式,进而对整个社会的教育观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社会对残疾人及其教育更加理解、更为接纳。
正是以融合教育为核心指导思想,2017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中,进一步创新并建立了尽可能维护残疾人教育公平的制度,包括残疾儿童入学登记制度、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入学争议解决制度、个别化教育制度、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制度、与保育康复相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制度、特殊教育教师制度、残疾人教育投入制度、残疾学生资助制度与考试的合理便利制度等十大现代特殊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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